中国警察网北京12月12日电 记者王传宗报道: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23条,其中的7条规定中15次提及“公安”一词,体现出这一涉及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制度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将成为今后全国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
这7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是: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第九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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