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
广东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落细落实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全国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基础数据库,以县(市、区)和不设区的地市为单位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关爱服务全面开展。

《通知》明确,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因子女离开农村户籍地县域范围务工、学习、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6个月以上,老年人自己留在户籍地生活,身边无赡(扶)养人或赡(扶)养人无赡养能力且60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居民。各地要按照最新口径,把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关爱服务范围。

在建立完善数据库方面,《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系统信息录入项目及内容,全面、真实采集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摸清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态、家庭经济状况、陪伴居住情况、关爱服务需求、子女和其他赡养人信息、巡访联系人信息等,做到四“不漏”:不漏村、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

在健全工作机制方面,《通知》要求,2020年6月底前,以县(市、区)和不设区的地市为单位全部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各县(市、区)和不设区的地市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细化制度要求,加快制度落地实施。由各地民政部门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确定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具体责任人。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村(居)委会成员、专业社工、志愿者、亲朋邻里等作为巡访责任人。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采取上门巡访为主,结合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老年人进行沟通交流,询问了解他们的健康、精神、生活照料、居所安全卫生等状况,以及关爱服务需求等。巡访责任人在开展巡访过程中,要做好巡访记录,及时回应和提供相应的关爱服务;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名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关爱服务等情况,确保关爱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在落实关爱服务方面,《通知》要求实行分类关爱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摸底采集信息情况,按照重点对象、一般对象进行分类服务,有针对性确定巡访方式、巡访频次和关爱服务内容。要将高龄、失能、独居以及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缺乏亲人陪伴的留守老年人列为重点对象,每周至少上门巡访一次,其他确定为一般对象,每月至少上门巡访一次;同时,采取上门与电话、网络、视频有机结合的巡访方式,切实把关爱送到老人心坎上。在关爱服务内容上,重点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服务。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以提供精神慰藉、需求对接等服务为主;对于需要养老服务支持的,要协调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提供服务;对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又因故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要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其赡养义务人与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开展服务,避免其单独居住生活。要通过巡访工作,及时准确、用足用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脱贫攻坚等政策,切实帮助农村留守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此外,根据日常巡访掌握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巡访责任人要督促其家庭成员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及时防范化解巡访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在落实工作责任方面,《通知》强调,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责任制,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具体责任,巡访责任人要真正担当服务责任,切实把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落实落地、做实做细;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巡访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打通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最后一米;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所需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

编辑:杨味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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