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济南大润发发臭隔夜肉洗了再卖”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随后,大润发方面回应称,深表歉意并诚恳致歉,相关肉品已全部封存下架,涉事员工停职接受调查,门店将立刻进行整改。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向大润发华北总部和相关门店提出要求:对消费者投诉和网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自查找出的问题、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并按时报送整改报告。
这一食品安全事件并非像标签错了或没检查好食品问题这样的错误,而是出于经营者的主观动机。作为经营食品的超市,应该更懂食品方面的规范和法律,而根据记者暗访,店员每天备货时最先处理的就是头天未卖完的隔夜肉:不新鲜、味不大的作为9.9元一斤的特价肉卖;臭味明显的冲洗去味再上柜台;发臭变质无法处理的,直接铰馅儿或灌香肠。显然这属于主观恶意。
这也不是个别员工责任心不强的问题。网民反映消费问题相对比较集中的历下、市中、天桥、历城等区域门店。济南市市场监管局称,今年以来,涉及大润发济南门店的12345热线消费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网民反映涉嫌消费侵权问题比较集中,反映问题主要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篡改生产日期食品。显然,这是涉嫌有组织有预谋的食品安全犯罪。这样性质的食品不安全问题,岂能道歉整改了之?难怪不少网友评论称,大润发道歉毫无诚意,几乎按照行业致歉模板写声明。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进一步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去掉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后果的表述,立法的考虑就是此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危险性,特别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具有现实危险性。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食用了大润发的这些发臭隔夜肉没有造成任何结果,大润发也不能道歉整改了之,而是要为此行为付出代价。
违法成本太低, 刑法的震慑力不够,是食品领域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有人大代表建议,应当根据类罪划分原理,把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需要放在首位,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个罪名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
食品安全无小事,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局目前已对此事展开调查,相信监管方面会根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处罚。也希望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就此提请检察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支持惩罚性赔偿,真正让大润发付出沉重代价,以此形成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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